如何开通股票融资 两会建言|全国政协委员、上交所总经理蔡建春:建议对欺诈发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

发布日期:2025-03-08 21:47    点击次数:90

如何开通股票融资 两会建言|全国政协委员、上交所总经理蔡建春:建议对欺诈发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

  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如何开通股票融资,大力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加强战略性力量储备和稳市机制建设。改革优化股票发行上市和并购重组制度。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

  近年来,为了更好推进中长期资金入市,切实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成为行业普遍关心的话题。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上交所总经理蔡建春针对“强化投资者保护机构发挥作用的司法保障”提出建议,一是修改《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二是降低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权的经济负担;三是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调解等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如何开通股票融资。

  投资者保护机构面临难题

  2019年修改的《证券法》推出了一系列证券诉讼改革,正式建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豁免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代位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等。对于建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行业普遍认为能进一步强化证券民事责任追究,有效遏制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建立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配套司法制度。

  蔡建春认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投资者保护机构持续履行法定职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当前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履职时仍面临一些困难,制约其更好发挥专业作用:

  一是司法实践中将普通代表人诉讼作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前置程序,但因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管辖法院不同,客观导致诉讼程序衔接复杂,协调难度大,影响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效率。

  二是《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仅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未对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代位诉讼作出安排。实践中,高额案件受理费对于投资者保护机构这类公益性组织形成较为沉重的经济负担,影响了股东代位诉讼功能发挥。

  三是目前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的支持诉讼案件仅有个别被法院选取作为示范案件,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示范判决+诉调对接”的积极作用尚未有效发挥。

  完善制度设计

  近年来,行业中对于修改《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的呼声较高。采访中,一些投资者认为,特别代表人诉讼不仅有助于集中高效化解群体性纠纷,保护更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警示督促上市公司依法诚信经营。

  不过,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尚属新生事物,相关市场主体、投资者、地方政府等对其认识理解尚有一个过程,特别代表人诉讼运行机制和配套支持体系也需进一步健全完善,现有落地案例还不够多,与投资者和社会大众的期待仍然存有差距。

  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蔡建春建议从三个方面完善制度设计,强化投资者保护机构发挥作用的司法保障:

  一是修改《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欺诈发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重大典型案件可不经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直接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

  二是在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件中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不预交案件受理费,降低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权的经济负担。

  三是修改《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法院优先将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案件作为示范判决,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调解等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示范判决+诉调对接”机制中的积极作用。